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占民地14年 竹林山觀音寺判賠337萬  

位於新北市林口區的竹林山觀音寺租用私人土地闢建停車場,但14年前租約期滿後卻繼續佔用沒付租,經地主提告索討,最高法院今判竹林山觀音寺應騰空返還2500多平方公尺土地,並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337萬多元,全案定讞。

李姓女地主3年前提告指稱,她的地在竹林山觀音寺後方,面積2587.4平方公尺,寺方在1997年11月向她借用2年,作為寺方修建整地及香客停車使用,1999年11月起改借為租,她基於鄰里情誼答應出租3年,每年僅象徵性收取租金5萬元,且言明租約期滿要收回自用,但2002年11月租約期滿後,寺方遲不還地,經她4次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仍置之不理。

李女指稱,本來願意先取回雙方無爭議的部分土地和解,但寺方違背誠信,宣稱對這塊土地有權繼續使用,致她須繳近70萬元訴訟費提告,還因寺方在土地上架設鐵絲網等地上物,害她被國稅局要求繳交地價稅,所以堅持提告討地,並向寺方求償提告之日回溯5年內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903萬餘元,以及提告之日起到歸還土地之日止,按月付租15萬餘元。

一審判寺方應歸還全部土地,但改變計算租金標準,判寺方應一次支付李女288萬餘元,並從提告之日起到歸還土地之日止,按月付租4萬餘元。寺方上訴主張,土地早已歸還李女,且當地陳姓里長受李女之託對該筆土地「看頭看尾」(台語,意指前前後後看顧),陳男還對停車香客收費,寺方頂多以景觀人造石、廁所等物佔用約29平方公尺土地,不應負擔高額賠償。

二審認定寺方在租約期滿後確沒歸還土地,李女因住在北市,接到鄰近地主與住戶抗議土地遭人亂倒垃圾,髒亂發臭,所以請陳男就近看顧,不知陳男擅自在過年期間向停車香客收取清潔費,且一審法官到現場會勘,看到現場擺放印有「竹林山觀音寺」的三角錐,寺方並阻止李女僱用的工人移除該地的欄杆與鐵絲網,代表寺方仍無權佔用該地,但李女前年6月已將該地賣掉,二審仍判寺方應歸還全部土地,賠償金額則改為一次支付337萬餘元,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。

資料來自:蘋果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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